本縣教職員服勤時間規定 :專任(科任)教師每日7小時,導師與兼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每日上班8小時.
除職員外,其餘人員之出勤起訖時間由各校校長本職權核定.
職員(公務員 醫事人員 工友)因應校務需要實施彈性上班,應報縣府核可.(按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各校之出勤時間應公開公布或於校務會議轉達.
出勤以外時間,因業務需要,應經長官核可後加班,每次加班未達一小時者不得計算,亦不得累計殘數計算.加班後得於六個月內補休,補休得以小時計.
補註:本縣各級學校專任(科任)教師自97學年度起,每日服勤時間改為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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