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本學年度兼行政職務教師未休假加班費,除按發放(7月)月份之待遇核給外,若因職務異動導致待遇減少者,應比照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之發放規定按月數比例核給未休假加班費;另異動當月得以較高之待遇月數計算。

2.又7月份實際上班日數比未休假天數少者,按實際上班日核給調薪後之未休假加班費,剩餘日數再按未調薪前之待遇支給。

3.例:甲師休假日數為30日,扣除強制休假日14日後餘16日可發未休假加班費,惟其七月份扣除請假、例假日後僅實際上班10日,則其中的10日依調薪後之待遇支給,另6日依調薪前之待遇支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輝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