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縣府解釋,學校在法定組別數內得本權責決定設組,唯總務處各組在未依規定程序修改組織編制及獲銓敘部核備前,若由教師兼任並經縣府核備在案者,得支領職務(主管)加給.
縣府人事處98年11月[公務人員權益交流平台]釋令如下:一、查教育部96年3月21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36864C號令頒「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三款規定以,「組長: 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 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次查本府98年2月17日府教學字第 0980031244號函頒「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規定 以,總班級數24班(含)以下者,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總班級數 25班(含)以上者,總務處得設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又依本表說明 三規定以,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二、綜上,本縣各國民小學得依上開規定依其學校班級總數組別總額內選設組 別,在該選設組別範圍內,有關學校總務處所屬組長依上開規定如由職員 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應循學校職員編制核備程序,報經銓敘部同意 備查,並依程序完成派(兼)任後始得據以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至如由教 師兼任總務處所屬組長者,則應循相關程序報請本府(教育處)同意核備 後,始得核給主管職務加給。